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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职单独招生章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05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生源质量,保证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687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岳新风    职务:校长


学校地址:长治市捉马西大街356号


学校网址: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益


邮   箱:yzzsjyc2020@163.com


邮政编码:046000


联系电话:0355-2089666 0355-603066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指导招生专业及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五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考委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好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相关决议;


(二)按照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衔接高校招生相关部门,做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编报工作;


(三)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真实准确的向考生及家长传递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好学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六)向财务部门提交录取花名及相关信息,根据交费花名办理录取手续;


(七)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生处编制的入学须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做好相应的公示公开工作;


(九)向学生处提供录取花名,协助做好学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适应省市转型跨越发展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为主,适当兼顾0-6岁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立足晋东南地区、面向山西省、服务周边地区,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学前教育师资和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条 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利用各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考生和家长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和简章。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原则,坚持适应行业、产业及用人单位需求的原则,坚持“按需求定计划,按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资源,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总规模。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高职单招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总规模内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经核准后随同年度总计划统一下达执行。根据各专业报名生源情况,学校申请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生源状况和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综合平衡各类考试录取的比例,科学、合理的制订安排。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1.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拟定招生计划;


2.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并提出实施原则;


3.由招就处根据实施原则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平衡并及时反馈;


4.沟通结果上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并最终审定;


5.单招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总规模内由招生院校自主审定,并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经核准后随同年度总计划统一下达执行。


6.登陆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报名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高职单招面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及具有实践经历人员(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等三类考生。


第十二条 报名方法


考生参加高职单招要履行普通高考报名手续,进行高考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考生须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填报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到所报招生院校进行报考信息确认。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一)考试方式


1.高职单招考试考务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做好人员组织、命题制卷、考场安排、考试组织、成绩评定、保密安全等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2.高职单招考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订或联合制订包括科目、内容、方式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考核)方案,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3.高职单招考试根据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单独招生工作日程总体安排,学校自主确定本校考试时间和录取进程,提前在网上公布。


4.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职单招,要进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考试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一般包括通用技术基础、职业倾向和职业潜能等内容。


5.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单招,要进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试由学校自主组织考试,也可以使用生源学校毕业考试成绩。       


6.面向具有实践经历人员的高职单招,要进行“面试+职业技能考试”。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职业技能考试结合实践经历和报考专业进行。


(二)录取


1.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统筹领导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学校招就处负责本校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服务。


2.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按照本校单独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组织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新生花名表和相关数据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审核。


3.被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报名资格、体格检查和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单独招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及有实践经历人员原则上按照不同生源单独编班,实施有区别的教学计划。


5.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系列其他形式的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仅限英语语种,男女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同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待遇相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校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机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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