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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单招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01 | 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单独招生代码:8036)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9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单独招生工作纪检组,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考试内容


第九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我校单独招生专业为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


第十条 报名条件:凡符合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我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含补报名),并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省2023年高职单招考试。


第十一条 2023年单独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在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线下面试(面谈)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面试(面谈)设置录取分数控制线为90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面试(面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项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化素养(通识能力、文化知识)、礼仪表现、职业认知。低于录取分数控制线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2023年全省高职单招分两个阶段录取。在第一阶段未被其他高校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有剩余计划的专业的面试(面谈)。考核(审核)通过后,由我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向黑龙江省考试院提交拟录取的考生信息,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不再参加2023年全国统一高考。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凡被高职院校正式录取的考生,须正常参加各市(地)组织的2023年全省普通高考考生身体检查,体检合格方能正式入学,否则录取结果无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纪检组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考试院备案。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考(测)试费等。


第二十二条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费为8000元/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定、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助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网站:http://www.hayouzhuan.org.cn/zsw/main.htm


招生咨询电话:0451-87900509、18946052804、18946104253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威


副组长:于立新


成  员:刘 波  杨  薇  张星瀛  刘  翊

                 

单独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王辑明


成  员:杜丹丹


监督电话:0451-879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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