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测温仪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的秩序。
2.考生凭本《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带有相片的身份证明代替。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以及不带准考证或身份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透明水杯、透明文具盒(袋、套)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电话手表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处以便监考员核验。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信息。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情况,可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生应在答题卡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下同)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考号等考生信息,否则答卷无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间应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10..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收齐,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验收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事后发现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因考点不对校外车辆开放。考生由家长或亲友自驾送达学校门口,须在学校正门外即停即走。如需停车可到学校正门对面的停车场进行停放,或提前查找学校附近停车场。